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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轉型時期調查性報道能夠引領社會變革思潮。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按照社會學者的說法就是:“社會轉型是指中國社會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社會變遷和發展。”[9]轉型和變革背景下,諸多社會現象的發生均呈現鏈條性特征,即一個新聞事件的發生,會引發一連串的問題,甚至造成高度恐慌性的社會危機。在此背景下,受眾對傳媒功能的嬗變有了更多的期待,他們希望傳媒承擔更多的責任、引領時代潮流,而調查性報道即是“受眾本位”的傳媒踐行這種責任的最佳載體。調查性報道因其深刻性、深度性而往往被讀者當做社會思潮的引領者,每一篇報道的背后都凝結了記者、編輯的全方位思考,其思想性不言而喻,最重要的是,調查性報道因題材大、前瞻性強,引起社會強烈反響,進而推動社會變革,受眾閱讀調查性報道有一種責任感,愿意跟著記者一起思考,公民意識被喚醒。 調查性報道融合了“以人為本”和“三貼近”的報道思想。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可持續發展觀”的踐行,具體到思想文化領域,新聞的報道要“以人為本”,處處彰顯人文關懷,高度尊重人權。“以人為本”報道思想就要求媒體報道遵循“三貼近”要求,不僅要貼近事實真相,還要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調查性報道本身具有重要性、顯著性的特點;題材大,關系人們的生活,又有了接近性的特點,貼近群眾,因而具有重大的新聞價值和宣傳價值。與此同時,深度報道因其情節曲折復雜,與現實生活緊密掛鉤,還原百姓生活真相,貼近百姓生活,自然受到讀者和觀眾的喜愛。 四、自媒體時代調查性報道應注意的問題 調查性報道似乎戴著一個耀眼的光環,渾身都是優點。例如,有利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使報紙更加順應時代的發展;有利于挖掘被隱瞞的重大新聞;有利于培養優秀的記者[10]。但它同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記者調查時來自權力集團、報社的阻力太大,難以成為日常主力報道,缺乏時效性等。除了傳統意義上的障礙,自媒體時代的調查性報道還面臨著新的挑戰。 調查性報道與隱私權保護。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11]調查性報道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極易對公民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把法律推向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我們對調查性報道記者的要求應該是:既控制這一侵犯,又不削弱自由社會獲得正常運轉所不可或缺的信息的能力。目前看來,我國《新聞法》尚未出臺,就不可能依靠法律維持二者的平衡,所以為了避免對隱私權造成侵犯,記者應該自我鑒定什么樣的調查、何種程度的信息公開會造成隱私權侵犯。 調查性報道與名譽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調查性報道極易對新聞報道對象構成名譽權侵害,縱觀國內外新聞媒介史,被提起誹謗訴訟的媒體和記者不勝枚舉,即便是像《紐約時報》這樣頗具“厚重感”的媒體,也在其發展歷程上遭遇過多起誹謗起訴。[12]記者在調查過程中,只有避免對報道對象的誹謗,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名譽權。記者對三種報道對象應特別謹慎:尚未被法庭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頗受大眾歡迎的娛樂體育明星和被公眾輿論質疑的企業法人。 對于調查性報道容易侵犯的兩種權利,學術界有一種聲音認為:對于涉及輿論監督的言論,如有片面、偏激或者其他不當,應當予以適當的寬容,而相對義務主體的名譽權保護,則應予以適當的弱化。在我國,主要有兩類言論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其中之一即是批評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言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監督和批評的權利。在大眾傳播媒介上表達這類言論,被稱為輿論監督。法律規定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的評論權利,不規定法人可以使用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媒介充分進行調查性報道的法制保障。 五、結語 在自媒體時代,調查性報道已經超越普通新聞報道成為媒體的亮點,在電子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傳統媒體在“深度”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作為踐行深度性和新聞專業主義理念的調查性報道,亦應予以大力推進。誠如密蘇里新聞學院教授布萊恩·S·布魯克斯(Brain S. Brooks)所言:“在美國這樣一個擁有龐大的政府機構、企業和社會的國家,報界只有進行廣泛而又巧妙的調查性報道,才能盡到自己的責任。”[13]高度發展和國情復雜的中國,報界同樣應通過調查性報道履行其作為黨、政府和人們喉舌的責任。(作者單位: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參考文獻: [1]高鋼.新聞采寫精要[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322. [2]埃德溫·埃默里,邁克爾·埃默里.美國新聞史[M].蘇金琥,等,譯.北京:新華出版社,1982:493,321. [3]歐陽明.深度報道寫作原理[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4]甘惜分.新聞學大辭典[M].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153. [5]周雷.新聞寫作:新聞敘事修辭學例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5. [6]徐國源.當代新聞采訪與寫作[M].蘇州:蘇州大學出版社.2006:330. [7]喻國明.傳媒變革力:傳媒轉型的行動路線圖[M].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2009:序言第6頁. [8]徐寶璜.新聞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4-5. [9]陸學藝,景天魁.轉型中的中國社會[M]//.郭德宏.我們該怎樣看待社會轉型[N].北京日報,2003-02-24. [10]杜俊飛.深度報道寫作[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0:6,104-105. [11]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12]辜曉進.走進美國大報[M].廣州:南方報業出版社,2004:419. [13]趙剛.美國調查性報道的理念和操作.傳媒學術網[DB/OL].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217,2007-0110/200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