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6月22日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范》。《規范》明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鼓勵用戶大額“打賞”、雇傭水軍刷禮物等31種行為。同時,還強調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月22日中新網) 隨著智能手機等設備的普及,新媒體迅猛發展,網絡直播行業在我國呈現出蓬蓬勃勃的氣象。“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在網絡直播為社會公眾推開眺望世界的一扇窗戶,創造出巨大的經濟價值的同時,諸多亂象也潛滋暗長,擾亂了網絡的公共秩序。 有病就需下藥去治。網絡直播行為亂象頻出,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甚至還涉及偷稅漏稅、傳播謠言、侵犯公民隱私等違法犯罪問題。主播是直播行為的實施者,因此給主播出規范就是給網絡直播立規矩,無疑是呵護網絡公共秩序的主要手段。 《規范》明確了網絡主播禁止的31種行為,應該是劍有所指、目有所向,是對網絡主播行為糾偏矯正,重塑網絡直播行為“海晏河清”的有力之舉。《規范》的出臺無疑給網絡主播打造了一套緊箍咒,更給監管部門的治理提供了操作性很強的“金規鐵律”。下一步,需要相關部門積極引導直播行業強化自律,主播們需要對照《規范》進行自我檢視,只有讓《規范》真正走入主播們心中,直播行為才能“心有所止、行有所戒”。 毋庸置疑,給網絡主播立規矩,是呵護直播業態走向遠方的必由之路。通過依法治理與科學引導結合、正向激勵與懲處問責統一,直播行業一定會向好向善,網絡主播將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才華在實現自我價值的同時為我們美好生活賦能添彩。(樊樹林) |